西藏发布生育新规 涉三孩、陪产假、育儿假、探亲交通费等福利待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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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2月25日电 (记者 赵朗)日前,西藏自治区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到,干部职工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该方案从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加强生育政策调整优化的有序衔接等方面提出19条措施。

在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方面提到,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或边境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半(含国家法定产假假期),配偶享受陪产假30天(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假期中)。

干部职工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除岗位津贴之外的其他全部工资待遇和除年休假假期之外的福利待遇(含休假包干经费),产假期间视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并享受正常晋升政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待遇。

西藏自治区在职干部职工子女在14周岁之前,准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全额报销。独生子女探亲也按此规定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在加强生育政策调整优化的有序衔接方面提到,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全区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和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家庭,继续保持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不变。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家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至年满14周岁,夫妻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全额发放。

领取《独生子女证》家庭的夫妻退休时给予适当的奖补,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干部职工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只要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每年都享有15天护理假。

在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方面,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不进行合并计算。

在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方面,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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